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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债务也要一起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1 11:42)    点击:57
分居的债务也要一起还?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 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 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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