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生育能享受哪些待遇?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8 13:34) 点击:97 |
“单独二孩”生育能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即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头胎大部分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 1. 产假、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劳动报酬及工作安排等都受相关法规保护,如产前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以及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等。 2.产假: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产前假及哺乳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上述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则更为全面[2]。 4.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5.哺乳时间:不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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