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耿义良
耿义良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耿义良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25 13:43)    点击:149

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

  如是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男方同意离婚则不需要对分居进行举证,受理一审法院若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若按普通程序,则从立案起六个月内结案,一方不服上诉的,二审从立案到判决一般是三个月。

  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现在不需要退还彩礼。可以主张离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耿义良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耿义良律师,耿义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耿义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耿义良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哈尔滨律师 | 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耿义良律师主页,您是第2268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