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保障经济权利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09 11:54) 点击:101 |
离婚时如何保障经济权利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有过错可主张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对方过错,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生活很困难可要求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受资助方必须生活困难且又无力解决。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二,受资助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非离婚后。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给予对方帮助。但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给予长期性的帮助。 尽义务较多可请求补偿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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